思诚律师“投投实道”- 工业项目投资的合法、合规关注点

2021-01-07 来源: 浏览:1416

 

一、投资主体行业准入的合规性

我国在国家和省(直辖市)层级建立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对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而实践中部分市、县政府对市场准入也有一定的限制或禁止。因此,投资主体须把握自身市场准入的实际情况,对禁止准入的行业坚决不入,对限制准入的行业原则上也不入。

二、投资主体与当地政府所签订投资协议的合法性

    投资主体与当地政府(包括政府招商部门/管委会/政府平台公司,以下同)签订的投资协议至今存在系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之争议,但思诚律师认为,关注投资协议的合法性则更为重要。实践中投资人与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诸见“建设投产后一个月内完善环评手续、”“建设投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土地证”“政府以基准地价的70%给予投资方”等等约定,此类约定明显违法;一旦投资人与政府发生纠纷,投资人往往损失惨重。思诚律师经历过多起先修建投产再约办土地证的项目,由于政府土地指标不足,投产数年之久仍未办理好土地证,再遇规划调整、企业搬迁,无土地证的投资人则损失惨重。

三、项目公司的设立要合法

    基于税收的解缴,政府一般要求投资人在投资当地设立项目公司,而对项目公司的设立,很多投资人往往不予重视,完全交予代办公司办理。实践中,代办公司为了效率和方便,代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章程等文件,甚至伪造验资文件和评估文件;不合法的登记文件往往给公司今后的发展、股东纠纷埋下祸根。

四、政府许诺的税收优惠是否符合税法

    对投资人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系政府招商引资的手段之一。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对投资人许诺的税收优惠政策超出了税法的允许的范围;加之税法和税收政策的变化,投资人的税收优惠期待经常无法兑现。

五、开发建设前土地手续是否齐备

严格来讲,项目开发建设前土地需要三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实践中企业开发建设前的土地往往仅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而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造成此种情形的原因主要在于政府当时土地指标不够,又急于招商造成;目前全国很多工业园区企业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即开发建设甚至投产,对企业的不良影响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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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思诚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工商联(总商会)执行委员、第九届四川省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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