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岁的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小河屯村村民陈某,与自己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打了一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的官司。但却因该村前书记只是借村民陈某的名义,向小河屯村村委会支取了本应属于村集体的35000元。最终,原告陈某要求村委会返还土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经查,被告村委会与原告陈某签有土地承包合同,其中有1.2亩葡萄地。2005年国家建设110国道复线,需占用原告的1.2亩葡萄地,为此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包的1.2亩葡萄地流转给被告,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16000元,2008年1月30日,被告给原告兑现了补偿款。随后流转给被告的1.2亩葡萄地被国家征用。
另查,2008年1月23日,被告村的支部书记王某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以综合整治、树苗款、陈来庆的占地补偿等事项为由需支付资金35000元,请求村民代表讨论,村民代表同意了上述款项的请求,并得到了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且领取了款项。原告称2008年2月22日其得知被告截留了1.2亩葡萄地的补偿款35 000元,一直未向其支付。于2009年2月1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占地补偿款35 000元。诉讼中,经延庆法院调查核实,原告应得到的土地补偿款是16 000元, 2008年1月23日,被告村的支部书记王某等人提取的35 000元中虽使用了原告的姓名,但事实上不包含原告的土地补偿款。
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明,原告承包的1.2亩葡萄地流转给被告后被国家征用,被告已对被征用的土地对原告进行了补偿。之后,被告的支部书记王某等人提取的35 000元,在提取款项理由中虽有原告的姓名和土地补偿内容,但事实上不存在再向原告支付土地补偿款的事实。最终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转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