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水泥款签空头支票 建筑公司判赔2.5万余元

2017-03-02 来源:思诚律师事务所 浏览:972

胡某作为二建公司的项目经理在延庆县康庄承揽建筑工程,为此自刘红处购买水泥,但胡某给付刘红的却是一张空头支票。刘红将二建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二建公司给付原告刘红水泥款25788元。

二建公司承认被告胡某是其公司项目经理,但称胡某购买其水泥一事公司不知情。因胡某与二建公司之间构成表见代理,刘红起诉后,被告二建公司应向刘红赔偿全部货款。

经查,2005年8月,被告二建公司在延庆县康庄镇承接建筑工程,被告胡某作为被告二建公司的项目经理负责具体 施工。在施工期间被告胡某自原告处购买水泥,共计合款25 788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胡某给付原告一张一万元的转账支票,但该支票空头。原告诉至延庆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所欠水泥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二建 公司承认被告胡某系其项目经理,但称胡某在施工过程中系自筹资金,为此不同意全额给付水泥款;原告提交收料单和被告胡某的书面说明材料,能够证明二被告在 施工期间购买其水泥并拖欠水泥款的事实。

法院认为,胡某与二建公司之间已经构成表见代理,因此企业法人对它的法 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胡某作为被告二建公司的项目经理,在负责具体施工期间购买原告水泥并拖欠水泥款,其行为所产生的 民事责任应当由被告二建公司承担。故判决被告二建公司给付原告刘红水泥款二万五千七百八十八元。
转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