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建筑工程迟延履行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原告金塔县宇航宾馆违约金158181元,第三人张兴韬承担连带责任。
2007年8月22日,被告委派无建筑资质的第三人张兴韬以该公司项目经理的身份携带该公司的相关资质证明等手续与原告协商承揽工程 事宜。同年9月5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有原告方法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第三人签字,但无被告法人签章。合同中具体约定了迟延开 工和迟延交工的违约金。后第三人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因人工、原材料涨价等问题与原告发生纠纷,造成工程停工至今。被告认为原告与第三人所签合同无公司盖章, 其对第三人的授权仅为联系工程,故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派第三人以其项目经理的身份与原告协商承揽工程事宜,使原告足以相信被告有资质有能力承揽该工 程,相信第三人即为被告方的全权代表,故第三人在授权有效期内与原告所签合同应视为第三人代表被告方签订,该合同已成立并生效。被告对授权表述不明,应当 对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承担责任。考虑到第三人与原告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且已撤出所有施工人员,根据合同中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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