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解除后仍有信用不良记录 买房人状告民生银行

2017-03-02 来源:思诚律师事务所 浏览:792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孟女士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门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

2001年9月,原告为购买房屋于2002年2月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货款合同》。2004年4月,由于交付房屋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且误差较大,原告向东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终审判决解除该买卖合同。根据该生效判决,原告通知被告解除抵押贷款合同并实际停止还贷,被告接到原告的通知后,对原告及房地产公司提起诉讼,并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对原告信用记录作了不良标记。2005年6月17日,东城法院作出了判决,终止抵押贷款合同,由房地产公司向被告偿还所有欠款。判决生效后,被告无视法院的生效判决仍维持对原告个人信用的不良记录。

原告认为,在与被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后,原告一直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根据已生效的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原告对被告不再负有任何合同或法律义务。原告通知被告解除抵押贷款合同,并实际停止还贷是依法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被告不应对原告的个人信用作不良记录,并负有对自己作出的错误的不良记录进行更正的义务。经原告多方努力,被告仍不消除对原告的个人信用的错误不良记录,该不良记录现已对原告的个人信誉造成严重影响,使原告的融资行为无法实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对原告个人信用错误的不良记录并赔礼道歉。

本案正在审理中。
转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