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路平3.98万元的医疗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4月的一天,原告张路平在嘉定区江桥镇基地5号地块南侧安装临时用电电线杆时,附近一在建工地上忽然坠落一木块,恰好击中其左肩及头部,被医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和头皮裂伤。
事后,张路平得知该工程开发商为上海瀛通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方为被告公司,隧与被告公司就赔偿事项进行协商。因被告公司认为张路平受伤与其无关,张路平将瀛通公司和被告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案件审理中,瀛通公司辩称并不清楚事情发生经过,请求法院驳回张路平的诉讼请求。
被告则辩称,张路平受伤并非被告公司所致。事发当日,张路平在被告公司施工的围墙外安装电线杆,其所受伤害是由于野蛮作业而导致一木块坠落,被告公司并无过错。
法院另查明,2005年8月,瀛通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公司应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法院还查明,本案事故发生时,事发地附近没有其他在建高层建筑,且被告公司未在施工现场设置防护网。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确定举证责任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本案中,原告张路平已举证了其受损害的事实,而且事发地点除被告公司正在建设施工之外,周围没有其他施工工程,因此,结合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事故现场照片、联防队队员的证词等证据锁链,法院认定原告张路平所受损害与被告公司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另认为,瀛通公司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可以免除其民事责任。
转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