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来沪打工的张小平在上海嘉定区江桥镇基地X号地块南侧安装临时用电电杆时,被附近工地上高空坠落的木块击中左肩及头部,造成左肩锁骨骨折及头皮裂伤。因与施工方一飞建筑公司就赔偿事项及金额进行协商未果,张小平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利通公司和施工方一飞建筑公司赔偿医疗费等人民币7万余元。近日,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施工方一飞建筑公司赔偿原告张小平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3.98万元。
2006年4月,原告张小平在嘉定区江桥镇基地X号地块南侧安装临时用电电杆,忽然附近一在建工地上坠落一木块,恰好击中其左肩及头部,经医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头皮裂伤。后原告得知该工程开发商为利通公司,施工方为一飞建筑公司,隧与一飞建筑公司就赔偿事项进行协商。一飞建筑公司认为原告受伤与其无关,原告遂将利通公司和一飞建筑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等人民币7万余元。
被告利通公司辩称,其对伤者张小平表示同情,但该公司并不清楚事情发生的经过,也从未与原告协商过赔偿金额。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一飞建筑公司辩称,张小平受伤并非由一飞建筑公司造成。事发当日,原告在一飞建筑公司施工的围墙外安装电线杆,一飞建筑公司认为原告受伤是由于其自己野蛮作业而导致一木块坠落,被告一飞建筑公司并无过错,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中查明,利通公司与一飞建筑公司于2005年8月就该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利通公司,承包人一飞建筑公司。双方约定: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另查,事故发生时,事发地附近无其他在建高层建筑,且一飞建筑公司未在施工现场设置防护网。
法院受理后认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确定举证责任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原告现已举证了其受损害的事实,而且江桥镇基地X号地块除一飞建筑公司正在建设施工之外,周围无其他施工工程,故结合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事故现场照片、联防队队员的证词等证据锁链认定原告受损害的事实与一飞建筑公司承包施工的建筑物上坠落的木块存有因果关系。原告被木块击中且发生了左锁骨骨折、头皮裂伤的事实,因一飞建筑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失,不能免除一飞建筑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一飞建筑公司是有资质承包建设工程的企业,这个资格不仅是指其有实力完成一定标准的工程建设,还包括其有实力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进行处理、挽救和承担赔偿责任。利通公司已将江桥镇基地X号地块工程交由一个有资质承包建设工程的企业施工,证明利通公司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可以免除利通公司的民事责任。至于赔偿范围及具体数额,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确认。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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