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福祸。黄老伯做梦也没有想到,由于自己的固执,一场暴雨竟让他葬身于围墙下,从此与亲人阴阳两隔,还要自负30%的责任。
广西钦北区大垌镇歌标村的黄老伯是个比较有经营头脑的人,自2007年3月起,他利用村小学围墙与公路边之间的空地,以围墙为依托用帐篷搭建小棚子摆设摊点,向学生销售学习用品和零食,每逢下课,学生蜂拥至摊前,几乎占了小半边的公路,生意很是红火。
由于歌标小学的围墙是由1984年修建的旧教室墙体拆除而成,尽管在2007年学校对围墙进行了修缮和加高,但毕竟已经年代久远。 2007年4月27日,大垌镇人民政府开展“治理学校周边环境,消除安全隐患”的专项活动,政府派出的工作人员要求黄老伯撤走摊点,但黄老伯没有接受,歌 标小学也多次派员与黄老伯交涉要求其撤走摊点未果。
2009年5月18日,学校以书面形式向黄老伯发出通知,以摊点太靠近大路,来往车辆繁多,学生购买东西出入时有很大的安全隐患为由,要求黄老伯在5月22日前将摊点拆除搬迁,逾期后果自负。但黄老伯认为学校的理由不充分而没有撤走摊点。
2009年6月15日下午,歌标村突降暴雨,在风力和暴雨的作用下,围墙轰然倒塌,将在围墙外摆摊的黄老伯压倒,黄老伯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2009年10月23日,黄老伯的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9258元。
钦北区法院审理认为,围墙属于建筑物,本案所涉及的民事责任属于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范围,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应按特殊侵权的无过 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大垌镇歌标小学是围墙的所有人,围墙是由旧教室墙体拆除而成,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学校虽然多次通知黄老伯撤走摊点,但并没有针对围墙 本身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提醒,歌标小学虽然尽到了一定的合理管理和安全防范义务,但时至围墙倒塌,学校始终没有对围墙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加以排除,因 此,应承担主要责任。黄老伯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在学校围墙外摆摊,在学校多次通知要求撤走摊点时拒不撤走,自身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歌标小学是大垌 镇中心小学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歌标小学的赔偿责任应由大垌镇中心小学承担。
1月12日,钦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钦北区大垌镇中心小学赔偿给黄老伯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的70%共计69480元。
转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