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给无资质人员施工 雇员受伤发包人也担责

2017-03-02 来源:思诚律师事务所 浏览:2147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被告熊建赔偿原告杨标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5000元; 被告文豪对上述赔偿负连带责任。

2009年,被告文豪在东乡王桥镇建房子,将土建工程砌墙等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被告熊建施工。约定砌墙工资按每块砖0.15元计算。2009年7月6日,被告熊建雇佣原告杨标从事其承包被告文豪私房建设中的现浇工程,约定每天工资。在做五楼现浇时,原告不慎从五楼坠落地面而受伤,当即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珍断,原告L2椎体骨折;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左外踝撕脱性骨折;颈胸部软组织挫伤。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27天,用去医疗费20856元。2009年11月29日,原告委托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认定杨标脊椎伤残为八级,杨庆标肢体伤残为十级。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未果,故诉请要求被告熊建国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1550元。

法院认为,被告文豪建房子将土建工程砌墙等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被告熊建施工,双方形成承揽关系。被告熊建找来原告杨标做事,约定了每天工资,故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原告杨庆标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雇主熊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文豪明知被告熊建没有相关建筑资质却将高楼土建工程发包给熊建,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文豪对原告杨标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转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