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跌入电梯井致七级伤残 开发商被判负主责

2017-03-02 来源:思诚律师事务所 浏览:1100

买新房本是件高兴的事,可家住湖南常德市武陵区的杨女士却在看房时不慎跌入楼房的电梯井,造成全身多处骨折。为索要赔偿,杨女士将开发商和建筑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对该起健康权纠纷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开发商对杨女士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122361元,建筑公司不承担责任。

事情发生在2010年2月27日下午4时左右,杨女士与同伴一起到常德市武陵区某小区18号楼看房。在售楼部,杨女士被告知18号楼正有人在看房,可以直接去找楼内的工作人员。杨女士二人于是进入18号楼,由于楼道光线昏暗,杨女士不慎跌入一楼尚未安装电梯、又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深达5米的电梯井,后被接警赶到的消防官兵救起并送往医院救治。医院诊断,杨女士全身6处骨折,并胸外伤、肺挫伤,及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杨女士的伤情已构成七级伤残。事情发生后,开发商向杨女士支付了10000元医疗费,杨女士自己支付了医疗费等3万多元。

杨女士提出,自己受伤是因为开发商及建筑公司在安全管理上的失误造成的,应该获得赔偿。在协商不成后,杨女士将开发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6万多元。开发商则认为杨女士未经工作人员指引去看房继而发生事故,且开发商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交付之前,应由承包工程的建筑公司负责相关场所人员安全,开发商不应对杨女士的损失承担责任。建筑公司认为杨女士准备购买小区房屋,系消费行为,且出事的18号楼已经交付开发商,电梯安装也不在承包范围之类,应由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安全承担责任。

常德市武陵区法院认为,事发之前小区18号楼工程实际已经进行了分户验收,事发时开发商的现房销售活动已经开始,故开发商已经对18号楼以所有者的身份行使支配权,应履行必要的管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电梯井底坑作为18号楼待建配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开发商应尽必要的安全管理义务。由于开发商未采取有效警示和防护措施,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其在安全管理上的不作为与杨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客观上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开发商应对杨女士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杨女士在无良好照明、无人引导前提下进入不熟悉的场所,没有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建筑公司在本案中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不应承担对杨女士的赔偿责任。
转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