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建房摔下不幸身亡 雇主缺席法院依法判决

2017-03-02 来源:思诚律师事务所 浏览:1199

徐某受雇于韩某,在一次建房中摔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徐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11月2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386260.21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5月9日,徐某受韩某雇用为他人修建民房。在建房过程中,因徐某站立的木架板下支撑的木棍断裂,徐某从木架板上摔了下去。徐某受伤后被送往许昌县某医院抢救,共花费医疗费12387.41元。两天后,徐某因伤势严重不幸死亡。徐某受伤后,韩某曾支付赔偿金12387.41元。2010年6月11日,徐某的亲属委托律师以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向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韩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19583.62元。

被告韩某经法院合法传唤后一直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亲属徐某受雇于被告韩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韩某作为雇主,对徐某受到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368647.62元,扣除被告韩某已付的12387.41元,仍应承担356260.21元。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亲属死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因此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核定为30000元。以上共计386260.21元,由被告韩某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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