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均工资核算引发改判

2017-03-02 来源:思诚律师事务所 浏览:1130

2004年年底,双流籍田镇的高女士到镇中心卫生院就诊时,医生认为高右肾巨大、完全无功能,遂切除右肾,导致高手术后16小时无尿,并转院抢救。事后,卫生院一次赔偿高14万余元。成都医学会后鉴定认为,卫生院存在过失,应负主要责任。后高女士状告该卫生院,再行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该卫生院再支付高女士赔偿费用3.5万余元,并支付续费用。一审法院在计算误工费、陪护费时,“日平均工资”依据的是成都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365天。高认为除去节假日,月平均工作天数实际只有20.92天。按这一算法,一审法院少计算了误工费、陪护费共3000余元。

省高院终审支持了高女士的观点,并加重卫生院的责任比例。改判该卫生院赔偿高6.4万余元,并支付续医费。

意义:日均工资核算不含节假日

省高院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发布,并在“裁判摘要”中指出,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误工费、陪护费等的计算应当以法定工作日为标准计算“日平均工资”,而不能以365天为基数对“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日平均工资”。否则就降低了日平均劳动报酬,损害了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