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认罪行为不去“投案”也算自首

2017-03-02 来源:思诚律师事务所 浏览:1139

有认罪行为不去“投案”也算自首
郑鹏因涉嫌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在被监视居住期间,他在遂宁市一家网吧与女朋友吴某发生争执。吴某提出分手,郑鹏借来一把猎刀后,在网吧外看见素不相识的税冬路过,为发泄心中愤怒,就冲上前用猎刀朝税冬腹部猛刺一刀。税冬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慌了神的郑鹏,逃至其亲属家躲藏。郑鹏的家人带着警方对其实施抓捕,他并未反抗且坦白了自己的罪行。遂宁法院认为,郑鹏在被监视居住期间,致死一人应予严惩。鉴于其犯罪后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宣判后,郑鹏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和抗诉。省院核准该死缓案件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郑鹏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省高院点评: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在其亲属的规劝下有投案自首的意愿,虽没有投案的行为,但在其亲属带领公安人员对其实施抓捕时,没有反抗或者拒绝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注意,本人的自愿行为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