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救济前应首先穷尽民事救济

2017-03-02 来源:思诚律师事务所 浏览:1038

阆中市人常永明丧偶后,与陈某相识,两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常永明和大儿子常思俊一同到上海打工时,被一辆小型客车撞死。经上海交警部门协调,肇事车主、园林绿化公司和常思俊达成协议:肇事车主赔偿14万元,园林绿化公司赔偿6万元,常思俊领取了其中的2.1万元处理父亲后事。期间,陈某在阆中市公安局出具了一份《常住人口登记表》,认定了她和常永明的关系为“配偶”。拿着这份证明,陈某从上海交警部门领走了剩余的17.9万元。
眼看和父亲同居的人拿走了赔偿金,常家两弟兄认为他俩才是赔偿金合法继承人,而这个错误是由该市公安局错误的《常住人口登记表》造成的。于是,两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安局承担17.9万元的赔偿义务,并申请了国家赔偿。法院判决市公安局赔偿常氏兄弟应得的赔偿金损失费43091.50元,其余损失由其自行承担。随后,当事双方都不服,向南充中院提起上诉后被驳回。
省高院点评: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既可寻求民事救济也可寻求行政赔偿救济的,应当首先穷尽民事救济。如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自动放弃民事权利而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就是说,必须在民事救济完后,仍不能赔偿当事人损失时,行政机关也有违法操作行为,行政赔偿救济才会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