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后以没和丈夫商量为由拒绝履约 乌鲁木齐一卖房人打输官司

2017-03-02 来源:思诚律师事务所 浏览:894

妻子出售房屋后以没和丈夫商量为由拒绝履约,购房人为此起诉到法院。今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本想毁约的夫妇被判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唐培云与杨晓波系夫妻关系,而唐培云则是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一套房屋的产权人。2006年11月,唐培云与薛建红签订协议,约定将上述房屋以8.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薛建红;薛建红先行支付5000元押金,待唐培云交房时另行交付剩余8万元房款;唐培云应协助薛建红办好房屋过户手续。事后,薛建红依约按时支付了房屋押金,迁入房屋后又支付了剩余房款,唐培云也将房屋产权证书及身份证交给了薛建红。

不料薛建红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唐培云以出卖房屋事宜未经房屋共有人、丈夫杨晓波同意为由,拒绝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导致薛建红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薛建红为此将唐培云起诉到法院。案件审理中,杨晓波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主张薛建红与唐培云签订的上述协议未经其同意,属于无效协议。

法官说法

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夫妻都应切实履行

一审宣判后,本案主审法官对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

法官认为,薛建红买受房屋时,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有理由相信唐培云系涉案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因此其与唐培云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同理,鉴于薛建红属于善意购买房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第三人杨晓波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买受人薛建红。

另外,在薛建红已实际向唐培云支付了房屋全部价款,并且实际占有、使用诉争房屋的情况下,即使唐培云确属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杨晓波也确实不同意或不知道,由于薛建红系善意、有偿取得房屋,法院认定应合理合法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此,法院认定唐培云、杨晓波以出卖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为由主张房屋转让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薛建红要求唐培云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另外,因杨晓波与唐培云系夫妻关系,杨晓波亦应协助薛建红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转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