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购房人拿钱不办事成被告

2017-03-02 来源:思诚律师事务所 浏览:1220

王女士与李先生商议共同购房,不久后王女士表示放弃购房权利。李先生向王女士汇195.48万元要求其帮忙办理购房税金等事宜,但王女士未交纳税金及购房费用,现李先生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王女士返还购房款。

原告李先生诉称:2006年初,被告与原告商议合作买房,2006年1月8日,原、被告共同与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合意购房款由被告支付,税金以及国家规定的购房费用由原告支付。2006年8月23日被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表示不再与原告继续合作买房,放弃对房屋的所有权。原告未表示异议,但要求被告负责办理购房税金、房产证等事宜。原告于2006年8月13日向被告汇款195.48万元作为购房款(其中房款139.6万元、税款以及国家规定的购房费用55.88万元)。被告至今未交纳税金及国家规定的购房费用55.88万元,也未将税款以及国家规定的购房费用退还原告,致使原告无法交付税款及办理产权证等手续。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55.88万元,被告却拒不返还。

原告李先生认为,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55.88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转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