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业主因发现房屋质量问题与房产公司交涉维修未成,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物业费损失。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对原告何女士所有的房屋进行修复;并支付何女士已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经济损失5448余元。
2006年3月,何女士向某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小高层18楼的复式结构房屋,并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附件还对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作出了约定。何女士按约支付购房款,双方按约于2007年1月交接了房屋,房产公司对房屋作出了质量保证和承诺,明确保修期限。合同约定房产公司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业主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房产公司免费修复。何女士居住的房屋所在小区由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该房屋每月的物业管理费为454元。在房屋交接时,何女士缴纳了一年物业管理费5400余元。
但在房产公司交付时,何女士发现房屋存在墙面开裂、墙体渗水等严重的质量问题。2007年5月何女士开始与房产公司交涉,但房产公司迟迟不予维修。
因此,何女士于2008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该房屋进行维修,以达到质量标准。并赔偿2007年2月至2008年1月的物业管理费损失5448余元。
转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