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小产权房先后让卖主告买主,买主告卖主。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卖房者需赔偿买房者买房损失9万余元,而买房者除了退房外还要再补交2万余元的房租。
2003年6月26日,郑州市民代女士购买了靳先生位于郑州市三官庙南街的一套小产权房。双方约定总房款10.5万元,代女士先付5万元,等房屋过户后再付余款。合同签订当天代女士就交了5万元,然后花4.8万元装修了房子。随后,靳先生到房管局过户时获悉,他卖的房子是村集体开发的“小产权房”,他只享有80%的产权,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不能过户。
后因协商无果,2006年年底,靳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2008年1月7日,郑州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代女士返还房屋。
“他承诺可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我才下决心买房,现在房子买不成了,房价上涨了。”2008年2月,代女士也起诉到法院,要求靳先生返还5万元购房款,赔偿装修费4.78万元,以及由于房价上涨带来的损失19.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靳先生提出反诉,要求代女士拆除“破损不堪”的装饰物,恢复房子原貌;支付2003年6月至今的房租。
转自中国法院网。